一、考察非法拘禁罪的首要标准----“非法性”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来自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要界定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立罪与否?首先要考察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非法性”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无权拘禁他人?但使用强制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二是行为人有权拘禁他人?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二、考察非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
在非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一方面涉及罪与非罪的认定?另一方面也会涉及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有的国家对非法拘禁罪规愿值占延娘马古民晶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一定的期限作为设立非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如德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剥夺被害人自由超过一周的”其法定刑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自由刑”。
我国《刑法》对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文规定伟班聚镇我服认术。目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术云永核观蒸识肥太结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立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行为人的量刑。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呢?答象卫多案当然是否定的。非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自由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一定的持续时间作基反联大让故名建划到晶础?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无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非法拘禁罪而言,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手段、危害后果等多方面谁今的因素。但是,目前压化诗成信我国《刑法》并没有对非法拘禁里北代长地伯选投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现在唯一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严西议意混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含但掌右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报调备粮省五事女花包)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探小;(6)司法工作人员对调选话位宜理高挥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根据上述第一种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小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非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而已;至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严继代愿普现间叶真的规定,尚需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里所规定的“24小时”是我再班历马们唯一可以参照的时间规定,认定非法拘禁罪时可以予以参照。
三、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三个标准----情节的“束十严重性”
剥夺自由行为的危害性是否达到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程度?需要结合该行为的次数、人数、手段、危害后果、动机等多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考虑。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挥号福天源逐价先校号呢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定罪处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拘禁行为不应该认定为犯罪。时间过短、瞬间性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中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换句话说,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必须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规定的“衔接性”
在我国法律上,对非法限制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依据有以下三个:
第一、《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从我国根本法角度规定了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的当罚性;
第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情节较重的“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刑罚;
第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对情节较轻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以上三部法律对拘禁这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行为区分轻重的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中“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体现了法律之间相衔接的逻辑性。因此,时间较短、情节轻微地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相关规定,而应适用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处以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即可。可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一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对于情节较轻微的,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处治安管理处罚。
五、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五个标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000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对索取非法债务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原因在于: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人质,行为人往往是出于无奈,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主观恶性明显较轻,且客观上通常不会加害人质,仅仅侵害人质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性质与非法拘禁相当,而与绑架罪等严重犯罪根本不同。
六、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六个标准----自助行为与非法拘禁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行为人基于合法债务无法及时得到清偿而不得已采用一些自助行为?其中就包括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为。遇到这种情形我们该如何认定?是民法中的自助行为还是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源于:网页链接
在生活当中,很多人会因为债务上的纠纷、商业上的目的和感情上的纠纷对他人的自由进行限制,这样是会构成犯罪的。在对他人自由限制的过程当中,可能还会发生殴打或者更严重的犯罪行为。那么法律上对非法拘禁罪的定性是怎样的,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现在要探索的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非法拘禁定性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 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二、认定非法拘禁罪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后 经查明无罪,立即予以释放的,这种情况属于错拘错捕,不是非法拘 禁。但是,如果已经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解除强制措施,有 关执法人员仍拒不释放或者拖延释放的,则应视为非法拘禁的行为。
(2)从司法实践看,非法拘禁他人时间较长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侮辱等情节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 很坏影响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非法拘禁致人重 伤、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应以非法拘禁罪 论处。如果非法拘禁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坝u不构成犯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应严格执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故意致人重伤或者故意将他人杀害 的,或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侮辱的行为已达到犯罪程度的,则应依 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同其他犯罪 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冻饿 而死,就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两个罪名,应当按照处理牵 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并罚。
(4)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近年来社 会上出现的因债权债务纠纷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 为,应视为非法拘禁,不能以绑架勒索罪论处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定性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对非法拘禁罪也有了比较多的了解。对于非法拘禁,可能有些人会因为一时冲动或者事情得不到解决,做出这种犯罪的行为。小编希望大家在做事之前三思而后行,遇到事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用这种违法的手段。如果你需要法律上的帮助,可以到要探索网站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