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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24-06-17 12:25:50 作者:抱着星星睡觉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大全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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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子始互青终是一件棘手的大事,对于经济不宽松的人会倾向于买二手房,并且为了更好地购买到房屋通常会通过中介方签订二手房居间合同的形式来买房,但是围绕其中的各种纠纷也不断发生。为了帮助大家了解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的小编整理了一个关于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希望对您有物苗题西周础越指则阿兰参考价值。

一、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2007年1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买鲜革果者局常剧提方),约定:被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购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谈希限钟村镇某某新村18街D32、1F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物业)。如申请人成功促成卖方与被申请人达成买卖合同,被申请人同意于交易过户当日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共5960元,否则须着既走按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蛋静笑然团部支付完毕之日止。

同日,被申请人(买方)与卖方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以及申请人(经纪方)就涉案物业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下称三方合同),约定买卖双方分别独家委托经纪方就买卖涉案物业提供中介服务,该物业建筑面积68.9平方米,附带家私电器,总楼价298,000元。该合同第7条约定: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的,或买卖一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倒调食杂演帝轴诉控诗香同约定而未能买人或卖出该岩极鸡委物业的,违约方均应向经纪方支付违约金14,900元。买卖各方向经纪方支付的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按《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执行。合同第17条约定:买方申请商业贷款,若非由于买方信用度、贷款资质问题而导致买方不能享受下浮15%贷款利率的,则买方有权选择取消交易,买方不负违约责任,卖方退还所收定金给买方。三方合同附件约定2007年1月30日被申请人支付5000元作为部分定金,2007年2月3日前支付5000元杂冷粮尼跟居作为定金余款。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证实。

三方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向卖方支付了5000元定金。该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证实。

三方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多次带被申请人前往涉案物业查看。之后,被申请人以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申请人在订立合同前未如实告知为由不再购买该物业。

涉案房屋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尚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

申请人认为三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以该物业附近有电房难强元入法吸为由而拒绝继续履行合术很士奏才更半同,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约定:若买卖双方自行买卖根草征或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买卖该物业,或买卖一灯城织弱张年处矛品方或双方违反本合坐海同的约定而未能买人或卖出该物业的,违约方均应向经纪方即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此,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2、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审理结果:仲裁裁决支付违约金

仲裁蒸消唱刚美部草心庭根据《合同法》第次练微黄础刑里组划燃督60条、第107条、第113条第1款、第114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5960元;

(2)本案仲裁费1035元,由申请人承担621元,被申请人承担414元。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被申请人应承担的部分径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确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处理。

二、 如何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有效

申请人立案时已向本会提交其营业执照,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居间关系成立。

(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但以居间费为限

根据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已于2007年1月30日促成被申请人与卖方签订涉案物业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了自己的居间义务,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向申请人支付报酬。该承诺书约定支付报酬的条件为交易过户当日,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尚未成就。申请人现依据《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的约定主张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14,900元。被申请人辩称,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为无效条款;自己并不存在违约行为,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无权要求支付居间报酬和违约金;按照《二手房买卖合同》第17条的约定,自己未享受贷款下浮15%贷款利率的优惠,有权取消交易,不负违约责任;《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调低。

首先,仲裁庭认为,结合本案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的约定,交易过户当日才支付居间报酬,如买卖双方在此前违反约定,不再买人或卖出该物业,则申请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三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第7条约定如买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再买人或卖出该物业,违约方应向中介方支付违约金。因此,该条款是为保障中介方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并未排除买方或卖方的主要权利,加重买方或卖方的责任,被申请人提出该条款无效的理由不成立,仲裁庭不予采信。其次,涉案物业附近有电房并非物业本身存在的严重瑕疵,不影响正常的居住使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此也未作出约定;且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带领下曾多次查看涉案物业,而据被申请人所说,电房就在离涉案物业不到10米的地方,但被申请人多次查看均未提出异议,签订三方合同后却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最后,买卖双方至今未办理贷款申请和审批手续,被申请人称其签署了贷款合同,但未举证证明,仲裁庭不予采信。双方尚未进人贷款的审批阶段,被申请人以未享受下浮15%的贷款利率优惠为由主张自己有权解除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问题。《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以补偿性为原则的精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居间报酬为申请人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申请人亦没有举证证明其尚存在其他损失,因此,仲裁庭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双方约定的居间报酬5960元。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按比例承担仲裁费

本案纠纷系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引起,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未全部得到支持,故本案仲裁费1035元,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比例分担。

这就是二手房居间合同纠纷案例的全部内容了,在这个案例中,被申请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所以仲裁庭裁决其承担违约金,但是申请方没有充分地举证,所以其部分请求仲裁庭未予支持。所以,由该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证据的保留十分重要,一定要列举充分才能保证自己的请求,除此之外,二手房居间合同的规定也必须尽可能的详细,以便日后出现纠纷可以做依据。


延伸阅读:

当购房者签了居间合同违约还要赔中介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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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房屋居间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纠纷案例

案情简介:2011年xx月x日, 原告(买方)、被告(经纪方)和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约》(以下简称《合约》),约定原告向吕某购买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成交价290万元。《合约》第五条经纪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被告应根据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为买卖双方服务,在促成本合约成立的情况下原告向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原告于签约当日支付吕某购房定金10万元,于次日支付被告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签约后,吕某父亲以吕某出售涉讼房屋未征得其同意为由,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也未予追认合同。原告与吕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与吕某之间关于广州市xx区xx街x号xx08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但被告(经纪方)不予退还。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l0日,被告因有意购买位于深圳市某区区某小区11栋A座某单位,与原告某地产有限公司达成了《居间服务确认书(客户)》(NO.0346300),由原告为其提供代理居间服务,后被告基于原告的居间服务成功购入该房产......【阅读全文】

居间合同纠纷成功案例

原告某地产有限公司。

办案进程及结果:田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其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5万元及支付利息。在庭审中,田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根据《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该法规定的居间人促成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熟知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但被告明知卖方吕某只是涉讼房产的共有人之一,在另一产权人没有到场也没有授权给吕某的情况下,仍然去促成原告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最终因此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决确认为无效合同。被告行为损害了居间合同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无权要求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在处理其与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中并无过错。因此,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及支付利息,合法有据。一审法院采纳田律师代理意见,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阅读全文】

被告王某

上列原告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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