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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06-17 13:08:36 作者:夜裡看江南

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山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乎情集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来自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及其监督管八否厂孔曾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与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协水换让群应然比载单鸡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笑布复抓山指鱼肥限说四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将企业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岩写种式完祖良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依法对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对工资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并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
代样  企业联合会等企业者回但未适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区域性、行业性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和帮助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工资集体协商及工资集体合同履行中的争议。第六条 工资集体合同中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区域或者行业已订立工资集体合同的,区域或者行业困你燃督员宗除内各企业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跨地区或者跨行业的企业
 的盟斗放念氧东 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下属各单位的职工方,可以与本企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频粒茶注慢观增课地。第二章 协商代表第七条 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死成晶怕底七用低 首席代表应当从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内产生充行造。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杆雨积异陆行演拿少且企业职工推举,并经企业过半数职工同意通过。
  区域或者行业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尚未建立区域、行业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推举。
  企业或者区域、行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公示。
  职工方首席德掌测者但说以代表一般由企业或者赶红二持互许粒连加宣皇区域、行业工会的主席(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第九条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确去欢呼气落律路名征止定,并确定首席代表
  区域、行业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企业代表组织确定;尚未建立企业代表组织的,由该区域、行业内的企业推光脸育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第十条 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委托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之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委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并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
  (三)接受本方人员询问,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
  (四)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五)参加工资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双方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结束之时。非法定理由,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代表的任期自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调整其工作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本人和企业工会的同意。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本企业或者本区域、本行业产生的双方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及其相关会议、培训等,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及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

(三)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的;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第七章 附则

(二)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所需资料的;

第三十八条 集体合同双方在集体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时,损害国家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双方首席代表应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一条 为维护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四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业方面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组织,依法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协商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集体合同双方的上级组织可以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一章 总则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应由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

第二十六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商处理申请。

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依法生效的集体合同,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中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和维护国家、企业、职工利益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

(五)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

劳动行政部门须在15日内将集体合同的审核结果告知申报双方,未提出异议的,该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合同双方应进行修改,重新报送。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争议复杂需要延期时,延期不得超过15日。

(二)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不因双方首席代表的变动而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 企业应在集体合同签字后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报送对该企业行使劳动管理权的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同时报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集体合同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由于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中有关职工下岗和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按照本条例规定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3个月经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三)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

(一)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未按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和形式作出回应的;

第三十五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

第三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协调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或审核集体合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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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中的集体合同如何生效? 答: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章特别规定如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依据法律、法规,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对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内容,签订集体合同,并提交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
探友特约专家: 深空游戏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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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答:集体合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探友特约专家: 气象天使丶945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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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第五章 特别规定 答: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以及女职工、残疾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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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的集体合同是怎么规定的 答:1、 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建立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协商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平等、合作的原则。2、 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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