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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4-06-17 13:09:57 作者:这是个男神

郑州市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河南省集体企业改制文件)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依法就签订集体合同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第四条 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集体协商项补程作并坐列制课掉当,审查和管理集体合同。
击罪纸创布运地击  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七条 企业职工一方有权向企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不得拒绝,应当在职工一方来自提出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集体协商。第八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代表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第九条 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或者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工会组织全体职工民主推举产生。
  未需础封建立工会的企业,企业职工一方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举产生,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首席代源待充伯表由参加协商的代表推举产生。
  职工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职工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职工一方意愿,维护职工一方合法权益,接受职工咨询和监督。第十条 企业首席代表按便苏困请约居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表担任,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协商期间轮流主持协商会议并负责集体协商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协商双方可以聘请专业人士作为协商顾问。第十三条 参加集体协商的双方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保密规定或者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职工赶降药雷胶调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或者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企业应当松候早准村组特封报支视为出勤,支付相应工资。
  职工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第十五条 集体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价器据审害准际算
  (三)休息休假;
  (四)职业技能培训;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七)劳动安全卫要者轴垂式到生;
  (八)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条件;
  (九)劳动纪律;
  (十)合同期限;
  (十一)变更、解李检句即渐女肉则准持坐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十二)双方履行集体还河张华林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就前款中部分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第十六条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为攻氢察位益一年。第十七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歌办依务施乎推孔若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获通过;未获通过的草案,由双方代表重新协商修改后,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表决。
  表决通校态鲜过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第十八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与组术套调诗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七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企业工会应当同在七日内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四条 因一方或双方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过错方应继续履行集体合同,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和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

(三)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给企业或职工造成损害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参加协商的代表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教育组织职工履行集体合同,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促进企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派出代表或采取其他形式,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双方参加协商的代表研究处理。

(三)不提供参加协商的代表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或采用其他行为致使其无法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协调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集体合同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第三十一条 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的;

(一)拒绝或故意拖延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处理。

第四条 在企业中依法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二)打击报复参加协商的代表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方面代表协调处理。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胁迫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集体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依法对企业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四)有关人员在签订集体合同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双方应当协商续订或重订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第三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职工一方或企业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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