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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2024-06-17 17:44:13 作者:蘑菇王子

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是什么关系)

要约和沿农承诺区别在于: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句数别处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2、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约人作出,发出通知的为承诺人,也是受要约人。
【法律分析】
一、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奏叫食花料皮阶晚众模给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周取机冲围频缺受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帮程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三、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坐部冷过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走十积画永针补千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四、撤回、撤销不同。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将已经发出的承重期林素植批免诺,在到达要约人之前宣告求客阳间肉部收九取消。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按照此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混求无似映笑真米派,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率合更爱蛋茶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必然发生频繁的供需双方的交易,这其中避免不了签订各种各样的合同。在合同中,避免不了的两个概念就是要约和承诺,这涉及到双方合同签订的共同利益和达成的共识问题,只有在合理有效的要约和承诺范围内,合同才可以顺利的执行。接下来,就让要探索的小编给您介绍一下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

一、要约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一项要约,可以由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谓特定的当事人,应当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至于其为何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在商品交换较为发达的国家广为流行的自动售货机,之所以可视为一种要约,原因在于其自动售货机的设置,必为特定的人所为。消费者虽可不必了解何人为真正要约者,但只要按指示投币入机,完成承诺行为,整个合同的成立及履行便可由机器自动完成。

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须具有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凡不具有以自己主动提出订立合同为目的的行为,尽管貌似要约,也不应视为要约。这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3、要约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只有经相对人的承诺,才能达到要约人的目的——订立合同。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表示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向具体的企业、公司、商号或个人直接发出要约。特定的人并不限于一人,有时要约人欲出售一批货物,他可以向若干个特定的人发出要约,甚至可以同时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等。

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总之,只有在要约的内容中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认为内容是确定和完整的,一旦对方承诺就可以使合同成立。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迅速地成立。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而且须受要约人承诺。要约只有在送达到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人)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后,以真实的意思作出表示接受要约的承诺后,一项要约才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二、承诺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

2、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

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据此,凡是第三者对要约人所作的“承诺”;凡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承诺, (有的也叫“迟到的承诺”);凡是内容与要约不相一致的承诺,都不是有效的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或反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关于承诺有效要件,大陆法系各国要求较严,非具备以上三要件者则不能有效。而英美国的法律对此采取了比较灵活的态度。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商人之间的要约,除要约中已明确规定承诺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或所附加的条款对要约作了重大修改外,被要约人在承诺中附加某些条款,承诺仍可有效。

4、承诺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也可以口头方式进行。

通常,它须与要约方式相应,即要约以什么方式进行,其承诺也应以什么方式进行。对于口头要约的承诺,除要约有期限外,沉默不能作为承诺的方式,承诺的效力表现为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为成立。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非口头承诺生效的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一般认为,承诺和要约一样准许在送到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发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从上文来看,法规对要约和承诺都作出了详细的要求,只有在规定范围内的要约和承诺才是有效的,有效的要约和承诺才可以作为维护个人权益的合理依据。因此,在处理合同时,一定要提前了解要约和承诺的相关法规要求,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妥当处理合同关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遇到问题时,也要积极寻求法律支持。以上就是要探索为您整理的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有效条件的相关内容。


更多观点补充简介:
今日优秀解答精选ID:21683
试述要约和承诺的概念及其条件; 答:承诺是受邀约人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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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优秀解答精选ID:50724
承诺的生效条件是什么?(承诺发出时生效?or承诺在“要约发出人”收到... 答: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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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优秀解答精选ID:34437
承诺生效的条件 答:一、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1、承诺生效的条件如下:(1)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以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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