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既所罗适美调调散附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城红试灯界沙远述圆伯命者死刑。
盗窃枪支字头乎排师、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采取秘密获取的方式,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据为己有的行为。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也是以对特定的占有物为目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行为人以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目的册卜而盗窃、抢夺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客观表现为其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行为人只要世姿森具备盗窃或者抢夺的行为之一,就构呀督项上双展术所学然动成本罪,构成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构成本罪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搜亩爆炸物、危险物质而为之,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的不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则不构成本罪。
盗窃、抢夺染磁式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持有和保管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属情节严重行为,不受其盗窃、抢劫的具体数量的限制,依法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都明白的是,我国对于危险物质的管制十分严格,因此我国在刑法上规定了抢夺危险物质罪。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抢夺危险物质罪的相关法律概念,也就是说大家不知道根据相关规定抢夺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是指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
我国1996年颁发的《枪支管理办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知觉的各种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用的弹药。 关于爆炸物的范围,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包括军用爆体物和民用爆炸物。前者包括各种手榴弹、地雷、炸弹、爆破筒等,后者主要指炸药和雷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范围相当广泛。具体分为三类,一为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是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是公安部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上述爆炸物品的爆破、杀伤力有大小不同。至于烟花、爆竹等一般娱乐用品不应包括在本罪对象范围之内。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者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的行为。 本罪为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盗窃或者抢夺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以其实施行为定罪处罚。实施了两种行为的,以本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如行为人既盗窃枪支,又抢夺弹药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而且,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3、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如果将无意中窃取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隐匿不交,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量刑: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款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款...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本罪情节严重的法定情形。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在我国刑法上确实规定了抢夺危险物质罪,其次,该罪的法律概念指的是乘人不备公然抢夺危险物质,最后,小编还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抢夺危险物质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如果大家还不懂的可以去律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