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担风险,收取固定的利润的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但是,对于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业界则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既然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且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通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企业就可以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入账,为必申请代开发票。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税务机关应为企业开具发票,因为税务机关具有长期管理发票的经验,且发票具有防伪标识,可以方便税务机关日后跟踪及监控,而且在现行税收法规中找不到对此行为不开具发票的依据,所以是否开具发票不该以是否应税作为标准。
根据相关的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股东把不动产投资办企业,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应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近年来人们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入股的活动越来越多,相应的税务问题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事情,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是否应该缴纳,有哪些的注意事项,我们需要缴纳哪些。下面由要探索的小编为我们详细介绍相关事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以不动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3、以无形资产中的“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4、单纯的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不动产投资入股涉及税种
1、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人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或M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2、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 ,则缴纳契税:5000*3% =150(万元)。
注意要点:根据财税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问,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国税函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
不动产投资入股营业税分为三种情况,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在进行不动产投资入股时还需要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更多的关于不动产投资入股的相关事项文章中不能一一介绍到,如果您还有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要探索洛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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