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人死亡,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是不可抗力,但是也有人认为债务人意外死亡,不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情形。那么,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还有责任吗?如果有责任又是什么?下面,小编就以来自上内容来为大家做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1款规定:“保读赵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牛块早紧哪装敌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根据省马重爱味满裂题经顾翻这一规定,保证是指合山胞衣某例克责之刚差袁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保证人是被保证的主合同中的第三人,他既同主合同的债夜频双通深飞妈至投机务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是保证合同的债务人;
2、保证 人所保证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不逃避债务,更重要的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证的责任范围只能等于或小于被保证人债务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均满任,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此,相对于主债务、杨既及劳委爱送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但是债 务困名底减破兰人死亡债务并不就此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才根协清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有两种: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今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红副晶世危析星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的统一按连带保证承担责任著静眼冷件爱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双方当计目阳材朝事人对保证责任属于约定不明的情形,依据《中官艺族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得出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任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必道消然决车色浓世高道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同时一并对保证人起诉、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后,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则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债务人、 同时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也就慢结办究曾领有伟是说,即使债务人没有死亡,债权人也有权直接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在由于债务人意外 死亡,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债务人的 继承人应该在其继承的范围内清偿债务,所以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根据追偿权,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权利。
《中户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应 受法律保护。保证从其意义上说就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负责履行,以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这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就应包括债务人死亡。借款人死亡,并不等于主债务也随之消灭,保证人仍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债权人信用社要求保证人赵先生、朱先生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 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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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目前的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意见一:保证人死亡仍有财产应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属于人保,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保证在本质上应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依据法学通说,除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外,原则上可以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保证人死亡不等于信用破灭,保证人的信用与保证人的清偿能力直接联系,保证人死亡后留有遗产的,其遗产仍应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意见二:保证人的遗产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是人保,人存在信用才有存在,人死信用归于消亡,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保证,当然要承担保证人死亡的风险。这也是人保的保证较之物的担保有所不足的地方。
意见三: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其中,多数人认为第三种意见会比较理性或者说比较全面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分析如下:
1、保证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
《担保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为债务设定担保,从而强化交易信用,增加债权人求偿的可能和机会,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作为担保方式之一,保证的设立目的也在于此。在保证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的实现只有通过担保人来完成,而债权的实现对于担保人来说,通常是财产责任的承担。并且,《担保法》第七条对保证人的资格能力作了限制,即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因此,从实质上看,保证之债是一种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义务 ,其归根结底是一种财产责任。
2、保证之债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可以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且,财产责任,除非特定的财产,不具有履行的专属性,其可以由保证人的继承人以保证人遗留的财产替代履行。因此,保证之债可以继承。
3、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发生
根据法理学上的义务与责任理论,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自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产生。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产生的前提,而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保证人死亡后是否应用遗产来承担保证责任,与保证义务无关,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有没有发生。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未到期,保证责任还未发生,则保证人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不能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死亡时,主债务已到期,保证责任已经发生,则保证人不享有死亡抗辩权,其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90条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合同法》第8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