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

2024-06-18 16:02:42 作者:被窝探险家

论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完善(简述我国破产和解制度)

  [摘 要] 破产和解制度,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为了避免对其进印互移西限调行破产宣告,而在法院来自认可的情况下,同债务人会议达成协议,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做出适当让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破产和解是为了避免破产清算的消极后果而确立起来宣区免用星绍越静州权的一项法律制度。

  [关键词] 和解制度; 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愿策学方模固地钢从肥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济硫即如害爱光斤镇触置题的一系列制度。其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制度所不能克服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是当债务人已经具备了破产条件,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者破产分配,而在法院认可的情况下,同债权人会议达成,,以使债权人在清偿债务方面作出适当让因预群华际率步、以图复苏为内容的制度。

  以预防破产,促进企业再建为特征的现代意义上的和解制度于19 世纪中后期出现在欧洲大陆破产法之中, 首创于比再混装沙目全利时。其标志是1883 年颁布的《预防破产之和解制度》,此后该制度逐渐为世界各国所响应。

  破产程序,是不得已而为之处理债务危机的办法,存在诸多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对债权人而言,破产宣告一旦做出,债务人可用于还债的财产势必会进一步减少。通过破产程序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一方面程序费用高昂、耗时费力,另一方面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信用和财产已难于春华得避免无形价值损耗,如果套计酸呢再以破产程序处置其财产,廉价拍卖,损失的最终承受者必然又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而言,自然人在消灭债务之时,所有的财产都用以还债,不再具备进行经营活动的经济能力。如果债务人属于法人,宣告破产则氧致须内意味着终止其存续,说毫节命法人不复存在。对于整个社会而言,适用破产程序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无法估量。破产清算制度最采乡里坏景肉留识担大的弊端是,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简单地对其进行破产清算而将其淘汰掉,往往造成巨大的社会震动———企业倒闭、生产力浪费、工人失业。

  债务人利用破产法外的和解制度,有助于避免破产清算,因为债务人的全体债权人间达到的和解,具有阻溶经必止破产清算申请的效力。

  一、国外和解制度的法律特征及其具体规定

  破产和解制度具有追求效率、正义和秩序的基本价值,其有着独特的法律特征:投没杆断际露末导条第一,和解制度的适足春阻用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条件。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不能依职权和解。第二,和解虽然具有合同性质,但它的成立只需要一部分债权人同意即可,并不需要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和解协议一旦生效,对全体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和解的成立,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定许可。第四,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效力。在采取和解前置主义的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和解程序有优先于破产程序的绝对效力,无论是资源破产还是强制破产,都必须先行设置和解程序,只有和解失败后才转入破产程序。第五,和解协议没有法律强制力,在债务人履行和解协议完毕之前,不具有确定和变更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

三、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制度

此外,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在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和解与整顿相伴而生,互相依赖,亏损企业要进行破产和解,首先得先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申请;整顿申请提出后,由企业提出和解申请与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认可后,破产程序遂告中止,整顿程序也随即开始。可见,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和解就其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附属于整顿程序的,而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则不然。《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可见,在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和解不再成 为整顿的附庸,而是完全独立的破产预防程序,整顿已不复存在。

笔者认为,这种以所有制为基础的二元和解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破产主体无论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它们在商品交换中均处于完全平等的竞争地位,任何市场主体都同样地受优胜劣汰这一竞争法规的支配。此种特性反映在破产和解制度上,就要求做到和解面前一律平等。此种平等和解权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和解申请的机会、条件适用的程序、法院在其中所起的作用、和解的时间、和解的监督、和解的废止情形等诸环节完全一致,从而实现和解程序的一元机制。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立法应做到以下几点,第一,结束目前实行的破产规则的双轨制,制定统一的破产法;第二,降低对国有企业 的整顿比重,提高整顿程序的适用条件,尽量缩小整顿的适用范围;第三,消除行政机关在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干预作用,使破产和解在法院监督下完全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地进行。

一、我国现行破产和解立法之检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解制度实行不审查制度,只要债务人提出和解(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并不予以审查,和解程序当然进行。和解申请实际上已被置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之外。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破产程序除涉及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外,还涉及到社会公众利益,而破产和解申请的许可或驳回又对破产程序的继续或中止有重要影响。为确保和解功能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有必要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制度。参考国外立法例,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被申请破产后,在破产宣告前,它并不当然地享有破产和解权。它是否有破产和解权,首先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态度。其上级主管部门若认为该下属企业尚有复苏的希望,或者有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等方面调整的考虑,而愿意对它实施整顿,使之免于破产,则可以向法院提出整顿申请,表示其整顿意愿。只有该整顿申请有效地向法院提出后,被申请破产的企业才取得和解申请权。可见,国有企业的和解申请权是不完全的,有条件的,而非国有企业法人则不然,只要破产程序一开始,在破产宣告前,它都可以自主地行使和解申请权。因此,它的和解申请权则是充分的、完整的,而不受制于任何行政力量。

二、取消双轨制,实现破产和解制度立法的一元化

1、我国现行破产和解制度在立法体例和运用上的二元化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离。和解制度作为防止或避免破产的程序制度,应由国家统一立法加以规定,保持程序制度在各个方面的协调一致。但是,我国现行和解制度在立法上和适用上,与和解制度的一体化要求相距甚远。由于我国破产立法受所有制观念的限制,受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制约,《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了国有企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适用于非国有企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一种特殊代谢手段的破产,在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了消极影响。为减少或抑制破产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使债权得到更充分的满足,破产和解制度应运而生。所谓破产和解制度,就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进行整顿等事项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防止企业破产的制度。囿于我国破产和解立法存在的缺陷,我国的破产和解制度的应有功能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因而,从立法上探讨 破产和解制度的完善,从而促进破产和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已是当务之急,


于上文相同解答:
新探友ID:92530
企业破产法|破产和解制度 答:在企业危机管理的工具箱中,破产和解制度犹如一道挽救之光,它实质上是一种债务重组策略,旨在通过债权人间的共识,避免企业彻底破产清算。这项制度为那些濒临破产的企业提供了再生的可能,旨在实现企业、债权人、出资人等多方共赢,同时最大化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申请和解的途径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热门用户: 武汉誉祥科技 点赞
新探友ID:36728
企业破产的方式具体都有哪些? 答:首先阐明了和解和整顿制度的要领,在我国破产法中的地位;重整制度的概念及确立趋势。然后从五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和解制度、整顿制度的基本特征在破产中的作用和意义及需要改革和完善的方面。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
热门用户: 康小宁28997 点赞 1
新探友ID:36139
破产和解什么意思 答: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时,与债权人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_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避免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制度着眼于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挽救债务人,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热门用户: 纪愣子 点赞
新探友ID:48221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答: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一的内容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
热门用户: saber大姐夫 点赞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