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昨日开始备受关注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废止。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简称《条 例》)与旧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到底有何区别?以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患双方到底有何权利与义务?《条例》又是如何体现人们的生 命健康权、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的立法目的的?为了让广大读者对《条例》有进一步理解,本报与刚刚结束使命的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通力合 作,通过该委员会几年来受理鉴定的具体案例,采用以案说法、专家点评的方式进行讲解,从而达到通俗易懂的目的。此外,还专门就一些关键问题作了特别提醒和 说明。
案例:1999年9月,李小姐在广州一家三甲医院做甲状腺瘤根治术,术后因院方无消毒隔离就进入病房,且未进行必要的各项检查,在无强有力的预 防感染措施的情况下,却对李小姐施以超常规剂量数倍的化疗,致使李小姐出现严重的感染性休克,后因内出血全身衰竭,于1999年10月14日在医院死亡。 经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事故属一级医疗技术事故。院方表示要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赔付2万元,死者家属不服,只好向法院起诉,后获得 12万余元的赔偿。
人命不再只值两万
案例:在学校当老师的曾某于去年7月17日在广州某区级医院顺产分娩出一男婴,没想到该男婴因出生后重度窒息,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而成了一个脑 瘫儿。曾某认为儿子脑瘫是因为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故于去年7月30日向该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8月10日该委员会结论为不 是医疗事故而是医疗意外。曾某不服,于9月10日向广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12月10日,该委员会召开鉴定会,鉴定结论为二级医疗事故。 而曾某分娩的医院又对此不服,遂向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于省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堆积的案例太多,曾某的案例虽在今年2月28日 已进行了鉴定,可到5月底她还未收到鉴定结论,曾某为此痛苦不已,她说自己儿子都快1岁了,可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还不知道。漫长的等待已耗尽了曾某一家人 大量的精力和金钱。
条例规定:医疗事故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案例:今年5月,广州一家三甲医院的高压氧舱突然发生爆炸,导致正在舱内接受治疗的病人一死一伤。之后死者及受伤患者的家属到市卫生局反映情 况,要求得到处理,后在多方的协调下,此事得到了很好
条例规定:三级鉴定缩减为两次鉴定,一共只需120天
新《条例》首次使用医疗事故赔偿概念,赔偿标准将远远突破旧《办法》的两万元。
每次鉴定限时60天
案例二:一位患乳腺癌的女子在接受放疗后出现正常的并发症,即在脖子与右胸部之间出现溃疡,需进行植皮治疗。谁知做完植皮后,该女子的右手竟然 抬不起来了,为此引起纠纷而被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专家认为右手举不起来与放疗有直接关系,是一种可预知的副作用,与植皮无关。但关键是该医生在书 写病历时不规范,未在病历上写清楚病人是在植皮前就抬不起手,从而因拿不出证据而引发纠纷。
案例一:患者吴小姐在一家三甲医院接受妇科肿瘤切除术,不想医生竟然误把吴小姐的输卵管切了,使其失去了生育能力。由于原有的规定剥夺了患者的 知情权,患者无法复印病历。吴小姐后来通过私人关系才发现该医院医生已篡改了她的病历,但由于吴小姐没有原始病历复印件作为证据,使其在后来的官司中处于 被动地位。
专家点评:快1年了,曾女士还未拿到医疗鉴定的结论,实在有苦难言。因为《办法》的确未对医疗事故受理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作出规定。而《条 例》实施后就不同了,因为《条例》对当地医疗事故鉴定代理机构医学会受理及作出鉴定的时间作了详细规定,如医学会必须在接受材料5天后作出是否接受审理的 鉴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医学会在接到当事人材料后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 一共只需60 天时间曾女士就可拿到鉴定书。此外《条例》实施后,鉴定也由三级(区、市、省)鉴定缩减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因此即使是两个鉴定,一共只需120天,根 本不会出现曾女士苦等一年还未有结果的情况,何况只要超出《条例》规定时间,曾女士还可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作为。
条例规定:病历不能涂改,不能隐匿,更不能毁坏
事故主体不限医生
条例规定:首次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概念,增设了精神赔偿费
专家点评:是否提供病历一直是医患双方争执的重要内容。新《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病历,把医患双方拉到了平等的位置上,进一步废除了以前的行 政干预,也彻底排除了医院黑箱操作的可能性。因此,关于吴小姐的案例,9月1日后出现医生篡改病历而病人又无从举证的情况将不复存在。《条例》要求医务人 员必须实事求是地、客观准确地反映病人的病情,病历书写要规范,同时要客观地记录病人病情的变化以及治疗的措施和意见。而且,一旦发生医疗事故的争执,病 历不能涂改,不能隐匿,更不能毁坏。因此像第二个事例完全是由于医生书写不规范造成的纠纷,根据《条例》该医生可能会担当相当责任,引来不必要的麻烦,例 如成为被告。
专家点评:人命只值2万元,这是老百姓对1987年的《办法》赔偿标准低的一个总体评价,如果这事故是在9月1日后处理,赔偿标准不仅提高了, 而且提高了很多,可能是成倍、成十倍增长,因为《条例》第一次在法律条文里使用了医疗事故赔偿的概念,规定了将来的赔偿包括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等11 项赔偿项目,其中包括精神赔偿费和病人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其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只要鉴定为医疗事故,像这宗案例极有 可能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获得的赔偿肯定不止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