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要从轻省业略啊或者减轻处罚的,但是即使这样我们最好还是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尽量争取缓刑或者更轻的刑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篇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供大家参考。
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辩被养最判航轴门皇钱耐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胡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徐娟娟律师做为其因涉液福哥改贵落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的辩护律师。现结合本案事实,依照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情节相对较轻。胡某系徒手击打被害人未持任何工具,主观恶意小;
1、被害人水某见卷的第页陈述:“我看见他们进爱作际必婷从十卷烧来的05级学生将我们06级的学生围起来打,我便上去帮忙,被05级的胡某)推倒在西南角的床上,我便和他相互拳脚相打标置盾空免河…”。
2、被告全某陈述(见卷的第页)“我到床边看见胡某在西南角床上把一个娃用拳头在脸上、头上打…..”。
3、聚众斗殴的参与者石磊锋(水某的同学)陈述(见卷第页):“胡某一剂济富苗个手压他的头(指水某),另杀奏一个手在用拳头打….”。
4、胡危安注哪抗缺某本人也两次陈述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水某的。以上的陈述相互印证。因此,心干束督品宜比全直别足以证实被告胡某空手击打水某的事实。而其他两个被告是用木棒击打水某头部的。
二、被告人胡某拳关委背卫若春补头击打被害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害的无明确的因果关系无法证明;
1、司法鉴定书中对被害人的重伤结果是属于木棍所造成的?还是被拳头击打造成的?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我济原赶关多被害人的重伤的后果是谁造成的?也没有确定的鉴定结论。
2、被告胡某徒手打击被害人,是否能造成水护造某头部重伤害的结果,被告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印证。
3、被告胡某为赤手空拳殴打被害人,显然打击力度要比木棒小得多,也就是说被告胡某的殴打行为对重伤害的参与度是极低的。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致重伤害结果比木棍造成的的可能性小得多。
三、被害人有过错,法沉系读上末星扩决升院应考虑这一重要本赶的冷假连情节,并作为减轻被告人处罚的依据;
水某不是一个无辜者而是聚众斗殴的参与者,被害人水某在一开始就手持板蹬腿积极参与斗欧,在水某用板凳腿殴打被告胡某同学(本案的另一个被告)头部的情况下,胡某才对水某用拳头进行殴打的,因此,被害人的过错应该予以考虑,并对被告胡某减战扩变果轻处罚
来源:(http://起站欢乡烧航胞统殖声blog.sina.com.cn/s/blog_4c2479550100aasb.htm商汽河流府体断快原的族l) - 西安女律师:未成年人故企意伤害罪辩护词_西安女律师徐娟娟_新浪博客
四、三被告人已对被害人水某所有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面足额的赔偿;
到开庭时止,三被告积极赔付被害人的损失/万元,其中,胡某的父母在事发之初拿出了/万元积极赔付,并且和其他被告人的父母在医院轮番照顾水某,在庭前的调解中,水某的父母也表示对四位家长的付出表示感谢,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赔钱减刑”缓解矛盾,体现“宽严相济”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五、司法机关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定罪量刑,值得商榷;
被告是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同时对水某实施侵害的,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同时犯,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当根据被告人各自的行为和危害结果分别定罪量刑。
在能够分清个人的具体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分别定罪量刑无可质疑。而本案件中司法机关并没有查明三被告具体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个空白,韩国、日本的刑法对该类案件的量刑均以未遂犯罪处罚,我国学界多持肯定观点,对我们处理此类案件颇有启发,本辩护人认为:司法机关毕竟尚未精确地查明谁是直接致害的行为人这一重要情节,所以在对被告人判处刑罚时应当适当留有余地,对该三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罪责相当的基本原则。
六、未成年犯罪的处理的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不良因素与社会消极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从未成年人到成年人,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属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未成年人人格结构尚不稳定,或者尚在形成过程中,人格理论的研究成果表明,人格特质在出生后的18年内基本形成,其中12— 18岁是人格形成的最为关键的时期。这一时期具备临时偶然地犯罪,往往有所悔悟,易于教育和矫正,具有较轻的人身危险性。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的栋梁,应该给他们改正错误的机会。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式,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是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处理的基本方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
3、和谐社会包括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安定有序。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没有家庭的安宁,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人民法院处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的核心环节,只有牢牢抓住“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七、应扩大对未成年人管、缓、免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原则;
1、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出发,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轻上加轻”的原则,慎用刑罚,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坚决判缓刑,竭尽全力,为他们完成社会化任务提供好的社会环境和客观条件。
2、从我国当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进程来看,让未成年人犯回归社会已经成为改革的趋势和主流。
3、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量刑时,尽量以非监禁刑、免刑代替监禁刑。不仅考虑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后果,而且考虑未成年人的生活背景和矫治条件等因素,应淡化刑事惩罚色彩,强化教育矫治含量,实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收监关押效果不如宣判缓刑。要把判实体刑看作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措施。对未成年人实行轻刑化,体现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宽松的改造和成长空间,
八、被告人胡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
胡某在实施侵害行为时是未成年人,且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对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其殴打被害人的事实,有悔过的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应该根据被告人胡某的危害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民事赔偿情况、被害人过错情况、及未成年人定罪量刑的规定,减轻对被告胡某的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的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因此我国对未成年人往往采用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要是你对此有任何疑问,可以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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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故意伤害罪能判缓刑吗,判缓刑要满足哪些条件?
在我国的法律中故意伤害的罪名是非常的大的,一旦被判定会受到很长时限的牢狱之灾。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会积极与律师进行沟通,争取进行减刑。那么律师将会通过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来进行梳理以及相应的减刑措施的法律依据,结合下面案例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审判长: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冯**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伤害罪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冯**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冯**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冯**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前奉公守法,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2、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包括今天的庭审中一致确认犯罪行为事实,对造成受害人伤害,作了一致供述。
三、本案受害人冯在本次事件发生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直接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应依法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首先,从事件起因上讲,源于民事争议,并且是被告人父母承包本小组土地欠交承包费纠纷,与被告并无直接关系。与受害人冯@更无事实和法律上的直接关系。
其次,受害人列席参与处理被告小组事务仅有发言建议权,并无直接具体的权利,其本人包括其村干部身份都不是讨要承包费的权利主体。
最后,在事件发生过程中,由于受害人没有认清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凭自己的家族势力和一贯威风的干部作派,霸道的认为有权强制被告人父母交纳欠小组的承包费,并付诸实际行动,在被告人要和父母离开时,强行阻拦,限制人身自由,其行为明显违法,并已涉嫌非法拘禁。而后,在被告人表示异议的情况下,又推打被告人,直接激化了矛盾,导致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
综上,受害人冯@存在重大直接的过错,直接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冯@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法律责任,并据此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四、被告人犯罪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被告人是在被迫和受害人互殴过程中又遭受其叔伯兄弟多人殴打后,又在看到有人持刀危及自己生命安全时,迫不得已才夺刀自卫,虽造成受害人轻微伤害,但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现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只能是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对此事实在侦查卷宗中全部证人均证实双方为互殴并一致证实没有见到被告人有带刀的行为。其中证人:
1、石*证实双方为互殴;
2、冯*证实,是向被告人母亲追要承包费,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
3、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怎么受伤不清楚;
4、冯#证实,双方为互殴、没见被告人拿刀,没见扎受害人;
5、冯…证实,双方为互殴,土地是冯**父母承包,不是被告人承包。
而对于夺刀的事实未证实,对刀的来源与去向均未查明,存在重大疑点,对此重大疑点绝不能据未查明的事实,主观的认为就是被告人预谋行凶,携带凶器,实施了犯罪行为。
这样推理,一是与查明事实严重不符,因为:
1、证人一致证实没见被告人带刀;
2、受害人自述双方并无矛盾、过节,不存在带刀去的目的、动机;
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带刀不符合事实常理;
4、被告人到现场仅是参加开会,议题之一有要承包费一事。
二是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疑罪从无”的法理与法律原则相违背。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无法排除重大疑点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应按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认定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减轻处罚。
五、在民事赔偿方面,被告人及其家人多次向司法机关表示愿意依法赔偿,但因受害人主观原因未能达成协议,对此错在受害人,所以不应据此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
纵观全案,被告人在突发事件中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受害人身为村干部,却不能围绕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促稳定和共同创建和谐的方针、政策去化解矛盾,减少对抗,却自以为是自执一词,拒绝被告人积极赔偿的调解请求,明显不当,即逆情又背理,与和谐社会构建格格不入,更与国家“宽严相济”的一贯刑事司法政策相违背。
尊敬的审判长,在发言的最后,我代表被告人以及他无助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真诚地请求您,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罪刑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从轻处理,减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让他和家人能早日团圆,顺利走出心理和现实中的困境。这样做完全是贯彻了对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即合法又合情合理。
在此我代表被告人及其家人再次向尊敬的法官表示深深的感谢!
辩护人:xxx事务所
律 师:李xx
201x年x月xx日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宏鼎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阅读了该案的全部案卷,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通过了法庭调查和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词,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确有悔罪表现
案发归案后,被告人XX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都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能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工作,并且也能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给被害人家属所带来得痛苦,这都充分表现了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表现了被告人诚恳的悔罪态度。根据我国刑法及其相关规定,该情节是法律酌定从轻情节,请求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的考虑。
二、被告人及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
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积极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虽然被告人与受害人家属就赔偿问题还在协商过程中,但被告人已明确表示会做出积极的赔偿,其家属也在做积极的准备,具备一定的赔偿能力。对于该赔偿行为请求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充分考虑。
综上,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酌情从轻处罚,能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xxx事务所
律师:
二0一x年x月xx日
以上就是对于故意伤害辩护意见的一些具体的使用的案例情况。其实最后故意伤害辩护意见是作为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的最后的一个步骤,如果之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的话,那么最后这个步骤是没什么用处的,但是反之就很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