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二审法院的审判监督可顶做从等镇权;
第二审程序是因为当事九氢降轻案坐人不服一审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级人民永烟合交法院提起上诉而开始,即第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
而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具有审判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一审可以是口头建材河该巴装检绝具形式。
上诉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再审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较复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提交申请书和生效法律文书。
一审的法定诉讼时效码态基本都是3年。
上诉要受上诉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较短;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迟汪源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
第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因不代村基服一审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发生,所以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一陵旦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而再审程序的审理的对象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性、排他性和稳定性,对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具有约束力,任何人都无权改变。
法官最初审理案件的时候,一般就是一审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则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进行二审。那么一审和二审的区别有哪些呢?除了这个时间界点外,他们还有哪些不同呢?请跟随要探索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性质不同。
归根到底,由于审判依据和审判任务的不同,两者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其性质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依据是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其性质是对第一审裁判合法性的审查,是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特定争议最终予以解决。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审程序基于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而发生,而第一审程序是基于原告行使起诉权而发生。
3、审查对象和范围不同。
一审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仅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相关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而二审法院审查的范围除此以外,其直接审查对象还包括一审裁判是否正确,即二审程序中的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裁判的双重性审查。
4、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诉讼主体不同。
一审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资格限制,提起诉讼并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对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不固定,没有资格限制,原审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当上诉人、也可以充当被上诉人。
5、审理方式不同。
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包括公开和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人民法院除应采取开庭审理方式外,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审判决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可以作出维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确认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和变更判决等;二审判决则限于维持原判、依法改判两种,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7、审理期限不同。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这就是说,二审的审理期限比一审期限少1个月。
以上就是对一审和二审的区别介绍,他们之间主要有七个方面的不同点,包括审理期限、裁判方式、审理方式等等,具体的内容各位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其中需要各位注意的是,对于二审的判决,送达当事人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