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的来自权利,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次前执己影台准你续员爱成员身份的丧失,该权利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农村居民应当享有在该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使转为城镇居民后,基于对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对房屋所占宅基地享有所有权,但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七乱引口标受掉粉由集体收回。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座散协;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坚刻答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某甲原是淮安市新田区上桩镇祝桥村村民, 在村中有宅基地一处。某甲后转为非农业户口, 但一直在祝桥村居住。现在某甲以非农业户口为由,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 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 国土籍字第 73 号 ) 第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将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城镇非农业人口居民的 , 其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桥村村委会认为该宗地为集体所有土地, 由此引发双方土地权属争议。经调查, 某甲的宅基地在上桩镇祝桥村范围内, 土地改革时期, 该宅基地曾办理了《土地房产所有权证》;某甲的宅基地也未被国家征用 (收);1988 年, 淮安市新田区人民政府为某甲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再次对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进行了确认,某甲也一直未对领取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提出异议。
由于我国农村和城市二元化的格局仍然存在, 农业户口和城镇户口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别。因此造成我国农村居民在身份从农业户口变成非农业户口之后,居民原来所有的宅基地是否变为国有的问题。
农转非宅基地法律规定
本案例牵涉到居民身份变化对土地所有权的影响。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农业户口居民可以在本集体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 而一旦转为非农业户口 , 就不再是原农民集体的成员 , 就不再具备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资格。但是, 对原来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在房屋建筑物存续期间内仍然存在。不能因为农转非 , 居民身份变了 , 就自然的把宅基地变为 国有。这实际上也牵涉到对《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 14 条的理解。
根据 14 条的规定 , 不经征用 (收), 岗农转非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所有的条件是 :
第一, 国家建设征用 ( 收 ) 土地。
第二 , 农民集体的全部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 , 导致该农民集体实际上已经不复存在。可见, 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 只是村民个人被农转非, 当然不 能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 某甲依据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1989 国土籍字第 73 号 ) 在 1995 年《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 国 土籍字第26 号) 发布时已作废 , 因此不能作为
农转非宅基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