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
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托
,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反复阅
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东钻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但其未达到构成本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使用权罪,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 正如起诉书所述的更办试沿固述亚:“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东与梁XX签订协议:以60
钱运学点三创地背举旧钢万的价格买断梁XX在
货这块地上的权益,并先支付给梁X
X6万元,在该项目完成建设面积50%时付给梁XX30万元,余款在
2007年12月底付清。……后因景东大道开发建设,该地块暂时又一推向市场,故景德镇市信米虽和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取到该块土地使用权。景德镇市信和房地产公司也未再向梁XX付钱。”被告人梁XX将该宗土地的权益付给了信和公司,
但六十万元的应得权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其只是为了
棉古得到其应得的权益才实施该
行为的,并非空穴来风所致。况且其未曾得到任何钱款。 二、起诉书
肉垂岩情手错它伤以指控被告人梁XX的违法所得52.72万元并无书证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没有形
核失含晚气主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非法所得达到了五十
血整争持决固实原何道万元的定罪标准,依法不构成本罪。 本案证据证明,起诉书
多京占指控其非法所得52.72
万元的构成依据是程XX、余X等七户分别所作“询问笔录”的陈述统计而构成的,
打望热命没有书证即没有收款元待收据,只有程XX、余X等七户人的证词,也没有收款
经手人刘XX的证词确认和被告人梁东钻的供词确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非法所得达到了五十万元的定罪标准,故按
督晶化剧万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梁XX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现又根据案卷(二)P47买
地人程XX、余X等七人“关于被毁坏房屋情况的说明”即“我们从200
边益压过展得毫连承称政9年9月至2010年7月先后从梁XX处购买土地,价格从300元到340元万等,面积在160至320大小不等。买土地的钱有的交给
句确输准转督刘XX,有的交给梁XX(老乌
站拿命字际怎者),”按该“说明”计算七户共计购买土地1620㎡(见案卷(
二)P54、P59、P68、P76、P82、P
清期载村红远总洲乱车96、P102)按有利于被告原则,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4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以本案事实对照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梁XX非法获利亦未达到五十万元的定罪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三、起诉书指控其被告人梁XX“又和刘XX以摆平城管为由,收取约8万元”只有程XX等七户人分别所作的“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四、程XX等七户人家已经分别与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得到满意补偿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梁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且程XX等七户已得到满意补偿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俊杰
2013年6月6日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犯本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罚。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处罚明细
相关法律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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