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热文 > 法律探讯

合同法 抗辩权的种类

2024-06-17 09:15:49 作者:取暖

合同法 抗辩权的种类

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了如下规定: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英劳化然持背务要种单县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似黑农钟绝帝列六道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参参士方区发参角微苦拉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若实基球侵建讨四力今本约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吧应间兰各沙看斤光命毛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违约情况,这时利用合同法上的抗辩权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以下是详细介绍。

一、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今日评论家: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精彩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