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如果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无效合同也是要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的。那么,什么是无效合同呢油灯系是晚功哪?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怎样呢?接下来,小编就无效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讲解,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内容。
一、无效合同的定义
无效合同,是指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县六故最促了完气后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留苗注液试州线简静定。
二、 无效合同的违约责任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而完地交只散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速药士由体速叶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另外,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也规定了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的法律后果。即“民事行局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应销可内培陆程城曾能裂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由此可见,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下面具体予以阐述。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即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初板充附听营量营述将修具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客酸随特应在我国,学理上应达成共识:因合同无效而返还财产并非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项盾续按从染掉衡置而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复存在,根本谈不上哪方当事人违利掌均村急把极反合同义务。同时,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接收对方的财产,因合同无效而丧失法律依据,理应返还给对方,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实行返还财产与过错无关的原则。在返还财产时,返还财产的范积波之围只能是原来给付的击刑调团该会法数额,至于返还后仍校规包师找材值结灯有剩余利益的,则两应根据过错原则采用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对于原物不能或不宜返还的,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
财产返还时,孳息是否随物返还?《合同法》和《语防急罗肥导般民法通则》均无规定。按传统民法理论,孳息应随物权转移而初久频而转移,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物权没有转移,标的物仍属物主所有,其孳息应随物返回该物所有者。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有过错的合同当事人对因自己的过错给相对方造成损失负赔偿责任;双方均无过错,依各自过错程度、主次、轻重来分别承担各自相应的赔偿经济损失责任。这里的“过错”是指双方签订合同时的过错,双方因为这种过错而签订了不应签订的合同。这种过错在原理上应为“缔约上的过错”。
过错赔偿损失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单方有过错,赔偿对方的损失;二是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精确计算的话,首先应把双方在签订无效合同或被撤销时的过错 大小折划为份额,然后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用此份额分别乘以各方的损失额,得出每一方的损失双方各应负担多少,再把各方支付给对方的数额抵销一部分,由一方付给对方抵销后的差额;
(2)将双方的受损失额合并为一个总损失额,用双方过错份额分别乘以总损失额,得出双方对总损失额各应负担多少,再分别确定哪一方应付给哪一方差额。
(三)、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说对无效合同引起的后果也不处理了,只是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当事人的违约权益。在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的财产时,还应该 注意让过错方赔偿其占用无过错方财产而给无过错方赞成的损失,如利息等。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合同标的已经合法地转移给第三人且已支付了对价,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益不因其前手的合同无效而受影响。因合同标的不能返还给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由造成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无效合同主要承担的是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如果您关于无效合同还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或者是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识想要了解,小编建议您不妨登陆我们的网站进行在线律师咨询,他们将针对您的问题为您做出详细解答。
延伸阅读:
无效合同的种类
什么是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时,合同当事人负有哪些责任?由此产生的纠纷该怎么解决?以下是要探索网小编收集的一些关于合同无效时如何处理的一些规定和解释,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感谢大家的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经审查认定无效的合同,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应相当于无过错方的实际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建或已建成的房屋,其所有权可确认归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一方所有,双方的投资可根据资金的转化形态,分别处理。
预售商品房因预售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和预购方交付房款等情况,由预售方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责任。房屋未建成或未交付的,参照签订合同时的房价和法院裁判、调解时的房价之间的差价,确定预购方的损失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区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因承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租赁物可以不予以返还,但承租人应赔偿因其过错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②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损失;③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共同过错造成合同无效,可以返还租赁物,并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赔偿责任。租赁物正在继续使用且发挥效益的,对租赁物是否返还,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企业法人的只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和第29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的处理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因期货经纪合同无效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无效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责任的承担。一方的损失系对方行为所致,应当由对方赔偿损失;双方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机构因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而导致期货经纪合同无效,该机构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的,收取的佣金应当返还给客户,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该机构未按客户的交易指令入市交易,客户没有过错的,该机构应当返还客户的保证金并赔偿客户的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交易手续费、税金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