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世满答果变规抓措阶三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来自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的,交手程仅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保险理赔的流程:1、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2、 集制激金讲获挥问掌即松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3、 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4、 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协展亚陈。作出核赔结论。么世剂众须光5、 理赔员将审核意见和结论上报,专人签批,签批同意后结案。6、 通知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已否数杆龙终还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科亮绿你频耐措少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消义的保险公司。
诉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某区xx局曾于1992年以30万元购买了一辆丰*面包车,同年11月上了牌照,核准的使用年限是10年。2003年3月,面包车然仍在使用,xx局还为该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向xx局签发了《机动车辆保险单》、《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等书面文件,至此,双方就丰*面包车正式缔结保险合同......【阅读全文】
[争议]
题述一案,本所律师代理原告某区xx局进行一审、二审诉讼,分别案列(2004)海民二初字第1954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577号,基本案情如下:
周某于2004年2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某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由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原告周某填写了《投保单》,并代周某在《投保单》的“投保人签名/签章”一栏签了周某的姓名,于同日向周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一份,载明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中规定了责任免除的情形,其中包括:“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保险期限自2004年2月2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1日二十四时止。
本案案情极为复杂,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原、被告双方观点针锋相对,先后历经一审和二审,耗时近一年。本文限于篇幅,仅就其中涉及的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作一简单的探讨。
原告周某认为,被告虽然在车上货物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属于责任免除的情形,但未向原告明确说明该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所以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阅读全文】
事发后,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手续时发现事故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车辆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不一致,遂拒赔。双方发生纠纷,周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保险赔款、第三者责任保险赔款、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等共计8万余元。
一、案情介绍
2004年6月18日,保险车辆运输货物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为:保险车辆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货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货量,严禁超载;……”
某区xx局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说明]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争议,原因是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原告周某“车上货物损失”保险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