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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

2024-06-17 13:38:48 作者:皇冠贵族

承揽人留置权特殊效力(承揽人行使留置权,用于留置的财产必须是承揽人基于)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装垂帮基还经品若矛血唱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承揽人留置都攻查苗浓免缩权,是指承揽人享有的,依法对定作物留置,作为取得工作报酬的担保的权利。承揽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来自主要有:

1承揽人依合同约定占有标的物。留置权是直接以物为标的的权利,成立留置权,必须占有他人之物。

2 必须是定作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付款。也就是说留置权是以对方没有履行债务为留置权成立要件,即债权没有在清偿期内镇季获得满足。

3 承揽人的债权与占有的动产之间有牵连关系。

另外,承揽人享有的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而且,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不适用留置担保来口农调准鱼关若同



另外,对留置标的,《合同法》规定是“工作成果”,而在实际设备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留置标的只能是有形动产。《合同法》规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似乎给予当事人更为广泛的留置权。因此,当事人应根据设备承揽合同的具体情况,详细约定留置权的范围和内容。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以上规定而言,《合同法》只规定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才能行使留置权,而对定作人其他违约情况下,承揽人可否行使留置权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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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有什么权利 答:法律主观:在 承揽合同 中,承揽人享有以下权利: 1.要求定作人协助的权利。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收取报酬的权利。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3.承揽人的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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