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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标异议程序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

2024-06-18 18:47:13 作者:心癌°

试析商标异议程序中复印件的法律效力(试述商标异议程序)

一,商标异议答辩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此龙束营次工服冲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离地方态煤济冲江书。
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任何人有权利提出异议,异议被受理后商标局会给被异议人下发<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并会附上商标异议理由.被异议人在拿到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后可以结合对方提出的异议理由一一进行答辩.
答辩是自愿的,商标局不收取规费.
二、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改环但围诉有更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错来厂位海伯效依样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难一创改冲传紧代黄井盟,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围效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早灯晚频意广助够外流广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越杀创承课红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皮均兰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略很构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林抓曲并台裂师笔过与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第三十六条 法定期限届满,延径检胜朝练龙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球化端经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线周压情令高坏吧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
  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决汽沉谈宣续所氧虽围文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承认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相对较弱的法律效力,那么这个相对较弱的效力是何种程度的弱势?是否一经对方当事人质疑,该复印件的法律效力即告丧失,还是因而产生后续的举证责任?无论商标异议程序还是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都坚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书证、物证的复制件或者照片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可见,对于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仅有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不能构成对复印件效力的排除,对方当事人必须依据一般证据法规则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仍应认可该复印件的证明力。

  一般说来,证据应当具有3个特征:客观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复印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无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应是法律关系变化过程中客观遗留下来的物质,无论它的表现形式如何,它都是客观的,非事后加工而成。复印件则存在着事后加工、伪造的可能。利用现今的科技手段对原件、原物进行加工、修改、合成等已不是技术难题,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是很难鉴定真伪的。复印件存在着因事后加工而丧失证据真实性的可能,形式的瑕疵导致了其在实践中证明效力的减弱。这一点最易被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也是审查人员最难判断的。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

  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局依申请而履行的行政行为。异议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答辩,商标局对双方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裁定异议主张是否成立。商标异议程序以双方当事人的抗辩为主导,审查人员应依照法定程序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判断。

  无论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双方当事人都要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提交大量的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主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将影响审查人员的自由心证,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将对裁定结果有决定性影响。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有原件,还有复印件。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怎样的效力,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复印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也是商标异议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复印件、复制品,主要是指书证中正本和副本的复制文本,物证中原始物证的复制物证,以及视听资料中的复制版本等。

  由于复印件存在先天性缺失,是否就意味着所有的复印件、复制品都不应被审查人员采信,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呢?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作出直接排除的规定,但区分不同情况,对复印件的效力作出了一些限制。

  二、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

  (一)商标异议制度

  (二)商标异议程序中的复印件

  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该复印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能否在实践中获得同原件一样的法律效力呢?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复印件作为二手资料,存在中间环节原始资料的缺失、遗漏、伪造等可能性,形成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瑕疵,因而复印件不能与原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其证明力要弱于原件。我国《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可见,在复印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其作为传来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弱于原始证据。

  商标异议程序和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相同,以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原物作为常态。但是,以上的程序并没有必然排除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效力,反而是在一定条件下确认了提交复印件的合法性。我国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民事证据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法律明确认可了复印件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可以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应毫无疑问地具有证据效力。

  原件、原物是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本身,产生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中,是第一手资料,具有较高的真实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复印件是传来证据,经过复制、复印等中间环节,是二手资料。由于复印件在中间环节中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失真或遗漏,乃至人为变动,从某种意义上说,以复印件形式出现的证据存在着被伪造的可能性,甚至给审查机关造成无法鉴定真伪的难处。因此,与原件、原物等原始证据相比,复印件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就会下降很多,效力较弱。


于上文相同解答:
新探友ID:6605
商标异议流程? 01:48 回答: 华律网 时间: 2020年03月26日 获赞: 2次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方式:(一)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二)异议人通过邮寄或直接到商标注册... 如何对商标提出异议 答:(1)商标异议申请书;(2)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4)经异议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5)商标异议官费每个类别500元人民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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