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医疗事故案例100例)
面对医疗事故,医生绝对不应该隐瞒、逃避,而要积极与家属沟通、处理后续问题,力争将病人损失减来自到最低,要从病人方面考虑采取进一步医疗行为进行补救。
医疗事故是外科大夫最不想遇见的,可是有时却又不可避免。而如何处理就能看出医生的医德和人品。
举几个例子:
1.以前遇见一例门诊就诊病人,腹
痛,做cta发现腹主动脉到髂动脉内有长条形管状影,追问病人,病人一年前在
外院因输液需要做过深静脉穿刺置管,后拔管出院。马上明白:这是
呀谓握粒化深静脉置管断在里面了!!紧急收入院,先试行介入,一年了跟血管都粘住了,根本就动不了,后主任速两胡讲述扩陈雷开刀做手术取出。这个病人本来在置管刚断在血管里的时候可以很轻松的介入取出,风险创伤都要小得
力死米语多,但是当时的大夫
不敢面对问题,选择逃避,才造成这种恶果。如果导管引起大面
积血栓脱落,后果更不可设想。2.这是个本院泌尿外科病人,肾癌做腹腔镜下肾
输尿管切除,但病人之前有腹部手术史,肾
周筋膜破坏,肾与肝区小肠粘连严重,腔镜大夫极其自信的游离下来,可惜术后三天还是发生肠瘘了,这时积极跟家属沟通,做了一期肠修补,预
较毫界政犯倍需德很术巴后良好,家属也能理解
唱这种例子举不胜数,还是要说大夫绝对不应该隐瞒医疗免审息扬力构难注事故,要积极面对,敢于承担,错了就是错了,只能考虑下一步能
不能补救,不能掩耳盗铃
医疗事故案例
病人家属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4项费用,共328771.9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项要求赔偿医疗事故补偿费6000.00元,符 合该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应予支持。第二项,要求赔偿住院费87683.97元,应扣除病因支气管扩张咳血而发生的费用3672.57 元,实际应赔偿住院费84011.40元。第三项,要求赔偿按医嘱外购药费126
关于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包含的内容,各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均有所表现,以《广东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例,本法第23条 第一款规定:“一级医疗事故: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三人以上(含三人)的,最高不超过三千元;死者生前系主要劳动力,家庭负担二人以下(含二 人)的,最高不超过二千五百元;未工作的青少年、儿童有六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最高不超过一千五百元;死者为未满三周岁婴幼儿,最高不超过八百元。”从这一 规定中不难看出,一级事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不正是相当于《民法通则》119条所规定的:“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的生活费等 费用”吗?
[案情]
[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规定:“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 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一规定定明确指出,对于医疗事故事故应赔偿的项止是医疗费用和一次性经济补偿两项,由于医疗工作是在人体上进行,工作对象又不 是健康的个体,因而,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有其特列性,不应等同于打架斗殴等一般伤害案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针对医疗事故这一特殊伤害案件的特别 法,该法所列的两项赔偿项目是与《民法通则》119条并例的,而不应相加,事实上,医疗费一项已清楚地表明了重叠性。
病人女,25岁,因支气管扩张咳血住某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住院的三个多月,在治疗咳血的过程中发生重症脑梗塞,并在住院期间感染重病丙肝,使多种脏器受损,造成呼吸与循环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经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医疗技术事故。
本案既判了一次性经济补偿6000元,又判了丧葬费500元,属于重复计算了赔偿项目,是不合法的。本案属于医疗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复函的精神,应依据《民法通则》判定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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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钱某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罪,遂从证据、事实、法律适用三个方面进行了无罪辩护。12月13日,经法庭准许,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公诉,随后公安局解除了对被告人的取保候审,本案终结。 案件分析 本案中省医学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故其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属于非法证据之列,不应在刑事审判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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