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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护女职工劳动法特别规定了哪些内容?

2024-06-19 22:27:17 作者:多喜欢你

我国保护女职工劳动法特别规定了哪些内容?(我国劳动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其主要内容有)

楼主,用人单位对女员工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歧视与劳动法没有太大关系。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女工的结婚生育问题,能够在工作上投入的精力问题型肥孔笑子哪别源黄写,晚上加班过程中附带的一些方便因素,以及女工的身理上没有男人耐劳等问题。
不过话又说回来,再男人的团队,也都会有女性加入,俗话说,男女搭配,干活不累。
而且某些职位【其实这样的职位还是比较多的】非女性莫属。



下面谈一下《劳动法》中对女性的特殊保护条款:

《劳动法》则在更完整的层面上对妇女的劳动识穿若老一绝护图鲁头就业权利加以了规定:

  1.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女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劳动法》声缺中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为妇女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可靠声全的法律保障。

  2旧委说地一轮.《劳动法》有关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利的规定

  而车于争念据阳太格速根据《劳动法》第29条第3项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妇女担负着生儿育女的职责,都要经过孕期、产期、哺乳期完成繁衍后代的任务。因此法律应当保护妇女在“三期”期间的劳动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此为理由侵害妇女的劳动权利。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应受到优待,在劳动中受到优待,如职工在顾尽需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务员法》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3.《劳动法》有关妇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拥有平等消仍尼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该法第46条第1款还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男女拥有平等的劳动就业的权利,也应拥有平等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一条重要原则,可见《劳动法》与《宪法》总的原则是完鲁另九需线今固资候附全一致的。目前,我国妇女就业规模已逐步扩大,职业结构也有所改善,妇女就业比重稳步提升。妇女在经济建设中已经发挥了才州感铁运承地笔手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国家和单位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劳动保护的目的是为劳动者创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工作条件,消除和预防劳动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急性职业中毒,保障劳动者以健康的劳动力参加社会生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劳动保护的定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劳动保护的基本内容:①劳动保护的立法和监察。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属于生产行政管理的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班加点审批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劳保用品发放制度及特殊保护制度;二是属于生产技术管理的制度,如设备维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②劳动保护的管理与宣传。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③安全技术。为了消除生产中引起伤亡事故的潜在因素,保证工人在生产中的安全,在技术上采取的各种措施,主要解决防止和消除突然事故对于职工安全的威胁问题。④工业卫生。为了改善劳动条件,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危害职工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在生产中所采取的技术组织措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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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问:A.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答: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C.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D.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E.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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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43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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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用户ID:29365
我国对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答:一、劳动法对女职工以下特殊保护劳动法中对于女职工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其更加详细的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等做出了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以下四种理由,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因病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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