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起诉法院受理之后,正式立案之兵即善附置期前,法院会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除翻失敌协长脸起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努力解决案件纠纷,如果调解不了再进行正式立案,现在大部分地方都有这样一个诉前联调程序,下以山东省为例列举需要进行诉前调解的案件。
法律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五条 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进行诉前调解: (一)家事纠纷; (二)劳动争议纠纷; (三)殖下审教位鸡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五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六情带例雷员)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八)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十)数额较小的民间借贷、买卖、借用纠纷; (十一)物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十跟只二)水、电、气供用合同纠纷再济误; (十三)其他适宜诉前调解的纠纷。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过程中。可以先进行调解。也就是劳动争议的诉前调解。以下是对劳动争议诉前调解的程序的一些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诉前调解的启动。在调解程序中,应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的支配权,弱化职权主义色彩。尊重当事人是选择法院调解还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权利,进而把整个诉讼过程分为审前程序和审判程序两个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把法官分为负责诉前调解的法官与负责庭审裁判的法官。
在调解的主体上,应当由立案庭主持调解。为保障诉前调解的顺利进行及保障调审对接,有必要对现行的立案庭的职责进行调整,即将立案庭的审判人员分为立案审查组(负责立案审查)、庭前准备组(负责庭前准备)和转办登记人员。在诉前调解时,除了由立案庭负责庭前准备的人员参加外,还可根据民诉法“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的规定,邀请法院之外的第三人参与调解,该第三人可以是律师或由法院认可的人民陪审员等其他公民协助,备成名册置于法院,向社会公开。
在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审级上,缩小调解适用范围和审级,有利于维护判决权威。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适用案件范围,二是适用阶段范围。前者除现行法律规定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之外,还应包括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及重要权利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对于后者笔者认为法院调解应限在第一审程序,在其它诉讼阶段不宜再启动调解程序,可以诉讼和解制度来代替。从我国目前的状况看,绝大多数的案件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因此,调解的重点也应放在基层法院。这是因为案件一上诉,经过原审庭审,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已经基本查清,责任基本分明,此时适用判决应该最为快捷、经济。也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和重视一审程序,发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应有作用。中院一审案件也应适用庭前调解,可以减少案件的上诉率,使两级法院案件的形成良性循环。
诉前调解程序的运行。立案审查人员在审查立案的同时,对民商事纠纷案件进行简繁分流。对简易案件,在送达立案通知书的同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原告同意调解的,指定庭前准备的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并派出书记员进行记录。通过立案审查组的分流与指定,避免准备法官对案件处理的随意性,增强其司法责任感。
庭前准备组接到案件后,在送达、诉讼保全时,利用与被告接触的机会,听取被告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在答辩期内进行调解。一般仅限于一次,若调解不成,将卷宗及调解笔录一起立即交转办人员转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