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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

2024-06-15 01:23:33 作者:恶劣趣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大全)

他是故意捣乱、无理取闹,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你们家可以不讲任何理由去他家闹去,让他们家日子也不能好过

1991年,陈某安所在村进行了一次宅基地分配,标准是按在册户籍人口,每人1分地。按此标准,只有两口人的陈某安家分得2分地,扣除原有宅基地0.27分,实际分得1.73分。陈某星家共5口人,分得5分地,扣除原有旧宅基地3.83分,实际分得1.17分。因为陈某安家经济窘迫,无力建新宅,陈某安的父亲就与自己的亲兄弟陈某星签订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陈某安父亲将宅基地交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判决  

最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安父亲与陈某星签署《交换证》后,双方均已实际履行各自义务,陈某安父亲将宅基地交予陈某星兴建新宅,自己则使用陈某星的旧宅,并已收执陈某星旧宅的产权证书,至本案纠纷发生前已经过10多年;陈某安父亲生前从未对《交换证》的效力提出质疑;而原告陈某安主张《交换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法,经区法院查明,在签署《交换证》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发布)并没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相关规定。而《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不属法律、行政法规,亦没有禁止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内容,不能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交换证》无效并以此为由主张被告陈某星返还所换宅基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17年前,陈某安的父亲与他的亲兄弟陈某星交换了村里新分的宅基地,并签署了《交换证》。17年后,陈某安对《交换证》的法律效力产生了异议,认为根据我国当时的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买卖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于是,陈某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宅基地交换协议即《交换证》无效,陈某星向自己返还交换的宅基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交换证》的当年,并没有禁止同村村民之间流转宅基地的规定,所以对于陈某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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