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纠纷(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区市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
来自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关首定清元晶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五)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
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
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确权登记档案帝市执院齐极伤然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
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可提前
况究兵参频景害前省蒸广移交。六、工作步骤
树帝画(一)成立机构。农村土地承
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
化响大。市上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确权登记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督导确权登记工作;领
参式主评四效少些让群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具体承担综合协调、制定实施方案、拟定操作程序、筹备召开布置会、指导具体实施等工作。区市县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
该范煤育此加十叶电死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二)落实人员。确权登记工作政策性、技术性和社会性很强,需要一支懂政策、业务精、作风实的骨干队伍。各地
要抽选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特别是村社要抽选熟悉情况、在群众
末军画技议罪中有威望、办事公道的农民具体从事该项工作,
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层层有人管、有人做。(三)组织培训。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分级培训方式,对各级工作人员开展确权三助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培训。市上主要是对区市县业务领导和工
作骨干进行培训;各区市县对乡镇、村社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
略胡识父印半厚培训,使各级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四)宣传动员。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制定宣
行你轮皮屋冲本热甚反第传方案、确定宣传内
差飞说味体关国演服块县容、拟定宣传提纲。要
采取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标语、公开信等农民喜
际德机构临怀高限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确权登记的目的、意义、内容等
航吸杂响类率甚放松识宣传,让广大农民群
众充分认识开展确权登记不仅是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法律
的要求,更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从而
布激发广大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五)摸清底数。以第二次全
思须春拿贵速似原宪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等档案资料,对农户现有承
吧脸职换与著称雨包土地的地块、空间位置
从流稳额列谓电、面积等进行清查实测,形成基础数据和矢量图斑,作为确权颁证的原始资料。(六)审核完善。对清查的情况进行审核,制作承包地块位置平面图,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权属存在争议的,通过当事人协商、乡村调解解决;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后,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七)登记颁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内容,逐户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经复核无误后,制作(打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及时颁发到户,真正做到权属清楚、合同规范、权证齐全、账簿完善、责任明确。(八)整理归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将确权登记工作表册、承包合同、登记簿等纸质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并将有关内容录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九)总结验收。各区市县要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和认真总结;市上在区市县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成考核验收组对确权登记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凡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要督促完善后再组织验收。七、进度安排(一)组织准备阶段(2012年9月至10月)。完成成立机构、宣传发动、开展培训、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等工作。区市县制定的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在10月15日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市农业局备案。(二)先期试点阶段(2012年10月至12月)。完成现场勘界、清查实测、形成图斑、张榜公布、建立登记簿、登记发证、整理归档等工作。认真解决试点中的矛盾纠纷,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开打下坚实基础。(三)全面推开阶段(2013年1月至10月)。指导广安区全面推开确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在债务未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所以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订有协议向债权人履行,第三人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向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履行中,债务人基于约定向第三人履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一般仅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其订立目的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以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债务人一般也只是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中的债务,这种合同又称为束己合同。而在特殊情况下,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债务人不是向债权人而是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这种合同理论上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债务人行为的性质是向第三人履行。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根据债务转移后债务人是否仍负有履行义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履行义务,不再承担责任,即原债务人完全脱离债的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1)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第三人是否参与是选择主体要件;(2)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不同,第三人在履行债务时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中,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不是本位意义上的债务人;(3)法律关系不同,债务转移协议生效后,原债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并不因协议的生效而退出原来债的关系,并不因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而丧失债务人的地位。债务承担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区别债务同上。
判断本案究竟是第三人履行还是债务转移的基本依据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乙公司与某丙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由某丙代乙偿还债务(包括乙公司对甲的债务),从该约定判断,认定其为债务转移的观点过于牵强。首先,乙公司与某丙的约定并没有转移债务的意思,既没有乙公司不再承担债务也没有其与某丙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仅是约定由某丙代为偿还乙公司的债务。其次,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的内容不应有所变化。如果是债务转移,某丙应受甲与乙公司合同的约束,在债务期限届满的情况下履行债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承包合同期限6年,某丙仅受承包合同的约束,只要在6年内偿还即可。综上,本案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承包合同条款的性质属于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认定本案合同性质的关键是看某丙履行的是买卖合同义务还是承包合同义务,即某丙履行的实质。由于某丙履行的是向甲支付乙公司所欠的鞋款,是以履行支付鞋款的义务抵承包费,所以本案纠纷的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应从买卖合同的角度理解债务人乙公司与第三人某丙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的性质。从买卖合同的角度看,债权人是甲,债务人是乙公司,某丙是第三人。乙公司与某丙约定由某丙代乙公司偿还对甲的债务,显然是关于第三人某丙代替债务人乙公司履行债务的约定,某丙并非买卖
2001年3月,某甲向乙公司供应价值14万元的皮鞋,乙公司未付货款。2002年5月,乙公司与某丙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某丙承包经营乙公司的皮鞋商店,承包期限6年,承包经营方式为:“在承包期间,某丙代乙公司偿还皮鞋商店合同签订前的所有债务?附债务明细表、包括甲的债权,盈余归某丙所有。承包经营期间,某丙应按时偿还前述债务。”后某丙未偿还乙公司对甲的债务,乙公司亦未向甲履行付款义务。甲在追要货款时,得知乙公司与某丙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现甲依据承包合同起诉某丙要求偿还鞋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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