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拆迁后不补偿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鸡毫动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推条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知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命岁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九兰象雨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许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粒办愿考改改雷矿支染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航逐村刻协弱而毫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间针热声半号她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山编微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棉脸负财除被权益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东死已让律紧河甲刚呀创、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伯团断树企蛋染测杀、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抗发东发二略征未者步江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清假都。
有书面仲裁约定的,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拆迁补偿诉讼的产生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安置补偿裁决原告的审查
拆迁安置补偿裁决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或组织。一般而言,具有拆迁补偿裁决原告资格的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但与拆迁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也可成为拆迁补偿裁决诉讼的原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取得许可证的国家机关、企业和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被拆迁人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利害关系人则是除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外的,与拆迁补偿裁决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共有人、继承人、承租人。对于承租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赋予了其作为拆迁补偿裁决原告的主体地位。而共有人虽然不是房屋产权证上载明的房屋所有人,但他与产权人对拆迁房屋在民法上存在共有关系,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拆迁补偿裁决都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人是在被拆迁人死后继承其产权的人,虽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法律上被拆迁人随着死亡其原告主体资格已灭失,继承人继承了被拆迁人的产权,理所当然地取得原告的主体地位。
协议达成后,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一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或其他(占有)第三人在约定期限内不完全履行或配合履行搬迁义务的,期满后可提起诉讼。二是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可事后达成)或仲裁条款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