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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

2024-06-15 01:49:03 作者:怼你嶶笑纯屬礼貌

宅基地纠纷(宅基地纠纷找哪个部门解决最好的办法)

宅基地是兄弟二人的名字,此后也没有变更过,说明宅基地上有兄弟二人的共同权利,在未经他方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权利客体的现实和法律状态。
每按还花杨曾议本案中,兄之子未经其叔同意来自,擅自翻盖房屋,属侵权行为甲底哪类调主祖席快。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主要有: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等。在诉讼中川九地组脱杆晶检,法院会课以侵权人何种侵权责任,主要依据受害人的诉讼请求和法律规定,当然,其中也有承办法官的自由裁量。象本案这样,如果要拆除房屋,必将造成极大的浪废,所以,你们可以以这个理由,积极提出一些变通方案,比如房屋为双方共有,由弟弟一方支付一半的造价,或由兄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款,将宅基地转为其一方的名字等等。争取调解解决对于兄一方最为有利。但如果弟弟坚持不同意,并它齐脸氧因口事族省坚持要兄一方拆除房屋,其诉讼请求也是成立的,法院也可能会判决拆除房屋。
所以,最佳方案还是争取调解。

2000年3月,被告陈某从古鲁板蒿乡山咀村迁出;2001年3月将房屋拆除,在二年内未恢复使用宅基地;2003年9月,古鲁板蒿乡山咀村依据上述规定,报经敖汉旗人民政府批准,注销了陈某证号为027675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依据孙某申请,敖汉旗人民政府批准孙某在原来陈某的宅基地内使用467.5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建住宅。由于被告陈某的土地使用权证已被注销,原告孙某重新取得了建设用地许可,因此原告孙某对双方争议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对陈某原宅基地上的附着物,可按政府批复责令孙某予以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此案经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本案争议的宅基地归原告孙某使用建房,地上附着物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补偿被告陈某人民币2000元。

宅基地纠纷分析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原告孙某,敖汉旗古鲁板蒿乡山咀村六组村民。
被告陈某,敖汉旗古鲁板蒿乡白家店村五组村民。
原告孙某诉称,被告陈某于2000年全家搬迁到白家店村居住,后将房屋拆除。2003年9月,山咀村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将被告陈某的宅基地收回,后批给原告建房,原告在准备建房期间,被告陈某在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栽种了100余棵杨树,并多次阻止原告建房。因此原告起诉要求法院维护其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同时清除宅基地上的附着物。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说的宅基地使用权是我的,我有敖汉旗人民政府在1993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我虽然搬家到白家店村,但这个使用证并没有作废,况且我在白家店村一直没有宅基地,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宅基地纠纷审理  

原被告对宅基地究竟谁享有合法使用权?法官们对此案进行了法律分析并形成了统一的处理意见。

敖汉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细致的审理。经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3月,被告陈某全家迁移到敖汉旗古鲁板蒿乡白家店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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