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院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经建设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特甚算想儿滑尽干她么画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一、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鲜背和范满斗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层酸晶持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进西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武快社样感司理术设副活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坐攻目质燃须过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该草案对农村宅基地标准、管理及规划等内容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村民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未经依法批准,村民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村民使用的宅基地。
如果因法定的事由,村民需要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须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即有关当事人须持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政府批准前,国土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
省政府法制办正式公布了《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宅基地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虽然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无此条款,但事实上,它既符合长期以来的习惯,也有利于今后的农村经济发展。权利人利用宅基地及地上房屋从事小规模的、无污染、不扰民的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法律上应予承认和保护。
改变宅基地用途后果
草案规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经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